Monday, April 19, 2010

中央大學通識中心的行政恣意:以遲延發薪要求TA參與工作坊

中央大學通識中心TA管理在今年 4 月 6 日寄了信到擔任這學期通識課程TA們的信箱,內容大概就是要大家參加教學助理工作坊,不來的就遲延發薪,並且之後永不錄用。
各位教學助理:
  由於通識中心已於本學期舉辦過教學助理工作坊,鑑於各位助理於時間上未能配合,以致出席人數不甚踴躍,通識中心預計於4月20日星期二上午十點至十二點再次舉辦教學助理工作坊。
  根據通識中心教學助理設置辦法規定,凡擔任助理者均應有義務參與校內舉辦之相關TA研習活動。為確保教學助理自身權益,請各位助理務必撥冗參加
  本次講習為本學期僅有之最後一次TA講習機會,凡未於本次取得TA研習證明之教學助理,恐延遲TA薪資後續發放與入帳時間,且本學期結束前,凡未取得TA研習證明者,下學期不得再錄用擔任TA工作。
  請各位助理填妥附檔之報名表後回擲至通識中心以便統計出席人數,感謝各位助理的辛勞與配合。

敬祝學安

通識中心敬啟
本信的重點就在於這段文字:「根據通識中心教學助理設置辦法規定,凡擔任助理者均應有義務參與校內舉辦之相關TA研習活動。為確保教學助理自身權益,請各位助理務必撥冗參加。」

我一讀完本信的思考流程是:首先,通識中心教學助理設置辦法規定了什麼,根本沒有明文,是哪一條要求助理均應有義務參與校內舉辦之相關TA研習活動(至少附上條號及內文嘛,還要我自己去找。現在我的確找到了,第五條第 3 點:「凡擔任助理者應有義務參加校內不同單位為 CA 或 TA 所舉辦之不同內容與層級的研習活動。」);第二、又是哪一條給予通識中心權力以遲延發薪要求TA參與工作坊;第三、「為確保教學助理自身權益,請各位助理務必撥冗參加」這句話實在是讓人無法忍受!先用根本沒有明文規定的說辭剝奪我的自由(說我有義務參與,否則遲延發薪,但我根本看不出來哪裡有寫可以遲延發薪,辦法中又沒明文),再回頭說:「所以你要乖乖參加哦,不然你的權益會受損哦,啾咪 ^o< 」真的是讓人歸腹火。

本來我想說就算了,至少他們沒有真的這樣做,我就假裝不知情算了。但後來在 4 月 15 日,通識中心又再寄了一封信來說:
TA您好:
如果你已經參加過TA工作坊的話 就不必接著看!感謝。尚未參加過TA工作坊的TA們,如果你們因故不能出席,請來信告知原因,我們將擇期在晚上時間辦理本學期最後一場的TA工作坊。
四月份的工作坊如果沒有參與的話,主任已經聲明,希望對於尚未參與TA工作坊,同時也未來信告知原因的TA,給予薪資上的「撥款保留」,等到同學參與完TA工作坊後才補發為了避免損及同學們的權益,請儘速回覆信件,告知報名情況!謝謝。
這扯了。原來是主任的授意,弄出一個辦法中根本看不到的額外義務,再回頭說「為了避免損及同學們的權益」,所以TA們通通要出席。我無法再無言以對了,通識中心黃主任雖然不是法律背景的學者,但好歹也是法政所的老師啊,怎會有如此作為?於是我就發信回去了:
通識中心您好,

  本人係擔任楊君仁教授通識課程【法律的世界】的TA林珈宏。在此說明不參與TA工作坊之理由:
  首先,楊老師錄用本人為TA時,並未告知本人於該課程(每週三下午三點至六點)之外的時間有任何義務;再者,因為本人已經碩三,若無接此助理之工作,並無機會到校,本人於校內外均無居所,皆以當日來回中央台北;並且,本人在台北另有兼職做研究助理,每週一、二、五都上全天的班,週四亦常有排班,係因確定週三無事,始應徵此TA工作。
  故本人並非全然不願出席TA工作坊,而是事實上亦恐難安排時段;且本人認為 貴中心無權要求本人請假參與此工作坊;相反地,若 貴中心能在本人到校擔任TA工作時的週三當天舉辦TA工作坊,本人始可能配合參加。
  即便如本信所述, 貴中心將擇期於晚上時間辦理本學期最後一場的TA工作坊,惟只要不在星期三,本人幾乎無參加之可能性。事實上,從 貴中心發信通知本人參加TA工作坊之時起,並無任何一場次係舉辦在本人得出席之日期者。
  最後,若 貴中心僅因無法參與TA工作坊而拒絕發給薪資,本人認為此一作法並不符比例原則,甚有行政恣意、違法之虞。
  第一,在經費方面為如此遲延給付之裁量顯不符行政作業程序及慣例;
  第二,請明文提出宣告此措施之前即已公告之相關行政規定,始得為之(我在本信及過去幾封信中皆未見法源);
  第三,本人認為,本人對該班同學之盡心盡力並非區區一次未出席工作坊可抹滅者,本人在此邀請 貴中心安排代表至本班徵詢所有同學之意見;
  第四,若此工作坊如此重要,為何 貴中心不於首次開設時,即將黃主任、姜老師、張助理及鄭助理之工作坊內容全程錄影,並使包含本人在內之眾多無法出席之TA隨後得以於網路觀看?或者, 貴中心認為TA無法自律於家中收看,而必須親見其出席,始得心安?倘此,則這些TA既無法自律,又何德何能於課堂上輔導教學並律人?本人費解。
  本人對本信言論負全責。同時,本人亦將本信副本寄發本班授課教師楊君仁教授及另一位TA刁彥文,使老師及同事能知悉本人情況及想法,在此亦向 貴中心敘明。如有必要,本人不排除將本信轉發其他與本人情況相同、無法出席之TA,並與之討論之可能性。亦希望 貴單位能撥冗針對本人疑慮稍作說明,在此預先致謝!
我確實也將本信副件給楊君仁教授與另一位TA刁同學,畢竟老師在上課時很希望能培養大學生們的權利意識,也私下向我們兩位TA感嘆不僅同學們沒有權利意識,行政機關也經常行政恣意、公司更常明目張瞻地違法。我認為,今天通識中心只提出了「依通識中心教學助理設置辦法規定」,在看不出法源及條文內容的情況下就增加了遲延發薪的處罰規定,此等行政行為已超出該辦法授權範圍,而且還倒果為因說,「為了避免損及同學們的權益(遲延發薪)」,所以你不能不來。要是我現在還不吭聲,那麼我怎麼有資格擔任「拯救沒有權利意識的大學生」的「法律的世界」通識課程的教學助理呢?我又有什麼臉去面對開設這堂課且錄用我擔任本課程TA的法政所楊君仁教授呢?加上我已經碩三了,就算下學期他不准我當TA也無所謂(雖然一樣在辦法中找不到這個處罰規定啦XD),且我素與通識中心毫無瓜葛,現實考量上要畢業是不必通過那一關,所以也不擔心放手悍衛自己的權益。

當然,不意外的是,從上週四(4/15)我回信之後,迄今尚未接到中央大學通識中心TA管理的回信。我甚至在想,我的回信能否直上天聽,讓黃主任看到呢?或許無法,我也不能確定;但我目前也不打算直接把該封信真的發到黃主任的信箱中了。講白一點,如果通識中心最後仍然乖乖準時發薪給沒出席工作坊的我,我應有的權益即然沒有受損,我想就夠了,讓我覺得不必再把事情弄更大了。反之,如果我真的被搞了,那麼我就會為權利而奮鬥。惹火他人的,必遭代價。

最後附上「國立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暨教學助理設置辦法」全文,證明我不是空口說白話,而是裡面真的看不到相關的規定,授權通識中心可以為如此處罰。
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【2010-04-20 補充說明】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昨天中午才剛把這篇文章PO出來,下午15:22通識中心竟然回信了XD,回信的內容原則上都算是中規中矩,也不會避重就輕,除了說明「應聘教學助理除了與授課老師之責任關係之外,尚須符合中央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助理設置辦法第五條之三規定:凡擔任助理者應有義務參加校內不同單位為CA或TA所舉辦之不同內容與層級的研習活動」而表示要我參與TA工作坊是有理由之外,也回應我的論點:「不過關於扣款保留所涉及爭議一事您所言甚是」。就這樣的態度我表示高度肯定,畢竟我原先猜測或許不會收到任何回信(而只會準時地收到沒有延發的薪水而已XD)。

最後我回信給通識中心:
感謝您的回覆!
倘 貴中心安排之TA工作坊時間本人能夠配合,則本人亦得參與。惟該辦法第五條第三點之規定,僅言明TA有義務參加研習,卻無違反義務之效果規定,形同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一項明文之「子女應孝敬父母」之規定,無任何法律效果,導致縱子女不孝敬父母,實亦無任何負擔可言。如 貴中心認為TA違反此參加研習之義務必須受有不利益,則須於未來修訂辦法,明定效果,否則該條闡釋性之義務規定根本無法強令人遵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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